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6民初1872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五沙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和北路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巫宗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雄才,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琴,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雄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劳动仲裁情况:
一、***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合共53996元。
二、仲裁结果: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加班工资53903.65元。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2016年9月26日入职被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二、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仲裁裁决书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关于2018年1月21日热泵所有部门员工照常上班通知复印件1份、热泵部件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工资表复印件、公示考勤(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复印件、例行会议一览表复印件、照片1张、听欧博讲课名单复印件。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工资条(2018年2、3月)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原、被告对原告的加班事实存在争议,原告主张其在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存在工作日加班及星期六、星期天加班的事实,被告则承认原告星期六加班的事实,但认为被告已支付星期六的加班费。被告不确认原告提供的关于2018年1月21日热泵所有部门员工照常上班通知的真实性,该通知为复印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热泵部件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工资表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不承认原告提供的公示考勤(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的真实性,该证据为复印件,也没有被告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例行会议一览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照片真实性有异议,但认为不能反映原告的加班事实。例行会议一览表反映每周的例行会议安排,照片是对会场的记录,例行会议安排、照片均没有反映原告加班的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听欧博讲课名单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被告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名,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工资条(2018年2、3月)、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首先被告承认原告星期六加班的事实,双方争议在于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资是否包括星期六的加班工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原、被告承认双方约定的原告每月工资为7000元,按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折算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超过佛山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约定的工资包括星期六的加班工资。而热泵部件巴***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工资表记载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基本工资和职务津贴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故本院认定被告已支付星期六的加班工资给原告;其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工作日及星期日加班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公示考勤表也以当月的工作日及星期六的天数作为应出勤天数,没有记载原告超过应出勤天数的加班事实,因此本院认定原告不存在工作日及星期天加班工作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日及星期天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克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