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83执43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组织机构代码:74171848-2。
法定代表人巫宗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先树,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688522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涞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但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但已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查有登记在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2、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向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前,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
3、于2017年5月10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水明珠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南安市[土地证号:××××32、00××33]办理轮侯查封登记,但上述财产均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且该土地价值远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进行处置。
执行中,因暂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洪长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