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85民初6994号
原告:临安维特热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逸逸村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39795855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北街道西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8987399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维特热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维特热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维特热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维特热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临安维特热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 睿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