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506号

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马洪力,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陈贵林,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9692810.03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4365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成都分行帐户(280182118710001)。冻结期限一年。限额29692810.03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审判长  何开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