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财保186号
申请人:天津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葛沽镇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会展经济中心****。
法定代表人:苏桂芳,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3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二十一万六千零三十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鹏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赵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