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经纬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399号
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兴工路225号1幢2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A7GF4M。
法定代表人:陈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经纬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2FEF0C。
法定代表人:陈亨利。
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21年12月24日缴纳保全申请费,请求对被申请人经纬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510730.4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经纬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千二百五十一万零七百三十元四角七分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