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8626号
原告: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工路225号1幢28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4318号10、48、49、54、57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富驰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汤 娜
书 记 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