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03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
主要负责人:高军龙,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向敏,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该厂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市民政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柳城路二段49号。
法定代表人:魏宏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殿生,主任。
申请执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与被执行人朝阳市民政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130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朝阳市民政局应给付申请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租金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与被执行人朝阳市民政局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自行解决纠纷,本案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结本院(2021)辽1303执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