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某某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3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马山街。
负责人:高军龙,厂长。
委托代理人:裴向敏,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龙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搬离并交给归申请执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所有的位于龙城区马山街(原朝阳发电厂生活区域)荷花池及位于龙城区马山街道(原朝阳发电厂生活区域)30栋(22栋)住宅楼301室房屋。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孤身一人,无其他住房且患有脑血栓,同时,被执行人***以龙城区鑫亿鱼场的名义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发电厂赔偿***开办的龙城区鑫亿鱼场的财产损失1,392万元,本院于2022年3月3日以(2022)辽1303民初371号案立案审理。因该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本案可以暂缓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1303执5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殿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