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城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银川城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川众一集团中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宁0502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4年2月8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XXX。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0年4月2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XXX。身份证号:XXX。
申请执行人:秦瑞起,男,生于1963年8月28日,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XXX。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银川城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曹光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众一集团中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光新,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瑞起与被执行人银川城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川众一集团中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1540元,承担执行费73元,共计1161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城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川众一集团中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1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安治超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萍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