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金积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吴忠市金积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3执协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个体户,住*夏***利通区。
委托代理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金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任兴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积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吴忠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字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金积建筑工程公司同时被***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由***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利通区人民法院亦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公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利通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