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市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10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系上海中夏(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市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系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朱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
上诉人**市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建安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上诉人利通建安公司与原审被告朱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又向其出具《上桥棚户区朱某应付已付款情况》,并对税金及管理费予以扣除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利通建安公司之间应系挂靠关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朱某、张海宁、吴建河均在被上诉人**提交的《工程结算单》中结算人处予以签字确认,在《板顶、墙面裂缝处理方案如下》中张海宁、吴建河亦与朱某共同签字,二人的身份需进一步核实,必要时可追加作为第三人或被告参加诉讼,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方式,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一审法院径行对原审被告朱某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程序不当,影响了原审被告朱某诉讼权利的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0)宁03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利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艾  进  春
审 判 员      何芹
审 判 员      王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金迪
书 记 员     马少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