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来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89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来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塔岭镇来宝沟村(村委会办公房1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涛,系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来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宏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的是庄河市塔岭镇老头河从段治理工程的工程款。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为庄河市塔岭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为被上诉人。鉴于庄河市塔岭镇人民政府同时也承担部分工程款项的支付义务,现上诉人以庄河市塔岭镇人民政府通知其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停止支付款项为由提起上诉,而庄河市塔岭镇人民政府是否也是按照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案涉工程款项数额以及各方应承担的款项数额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不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8)辽0283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来宝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7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苏娓
审判员*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