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

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与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3执2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二路40号新丰大厦B幢1803室。
法定代表人:代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西一巷925号兵团第十二师国资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与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新01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案款527692.14元,执行费7676.9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送达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55000元整,余款472692.14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信息;其银行存款账户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俊
审判员*杰
审判员蒲梦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都斯窝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