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

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与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民初8731号
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钱亦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北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6元,本院减半收取7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