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

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与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3执28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二路40号新丰大厦B幢1803室。
法定代表人:代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西一巷925号兵团第十二师国资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左文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存款等财产及收入527692.1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国运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676.9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丽都斯窝拉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