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

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80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5号石油花园一期B座19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轩,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会战南道采研院小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欣,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渤海东路源平美璟花园小区3栋2单元1702室。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格恩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6号博达银都酒店608,609,611号房。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赵欣、克拉玛依市格恩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5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赵欣、克拉玛依市格恩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816224.1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市浩普科技有限公司、赵欣、克拉玛依市格恩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056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