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

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303号
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5号石油花园一期B座1903室。
法定代表人:钱亦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北一巷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医科大学第八附属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正大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18.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李  庄  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祖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