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香臻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0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杭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香臻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5225号1幢1088室。
法定代表人:钱乐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香臻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8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香臻公司应当赔偿德环公司的相关损失。首先,因香臻公司迟延交付符合要求的报关单、合格证等材料导致德环公司被业主罚款1万元,香臻公司应当赔偿德环公司该部分损失。其次,香臻公司在质保期内无故扣押德环公司要求维修的损坏零件,严重影响了德环公司在业主处的验收和汇款进度,造成了德环公司承受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德环公司在试机时,发现两台液压站的比例阀出现损坏。香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将比例阀寄送至香臻公司进行维修。但在香臻公司收到比例阀后,一直不予维修,在德环公司催促后不予理睬。因香臻公司不予配合且无理扣押比例阀,德环公司无奈重新采购。因比例阀为进口零件,货期很长,德环公司直至2020年3月15日才重新采购齐两台比例阀。严重影响了德环公司在业主处的验收和汇款进度。对于因上述事实的发生所造成的德环公司承受的直接经济损失,香臻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按照合同约定,德环公司未支付价款部分属于质保金。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香臻公司提供的设备一直出现问题,至今尚未解决。德环公司有理由扣押质保金,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保证香臻公司能积极配合保证设备质量符合要求。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香臻公司未向本院陈述意见。
香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德环公司支付香臻公司货款人民币50,523元(以下同币种)(包括质保金及货款);2.判令德环公司偿付香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0,52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9日,香臻公司、德环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德环公司向香臻公司购买规格型号为Z1703-04Y-00的液压站8台,合同总价269,630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发货款51.3%发货前付清,18.7%质保金;运输方式及交货地:卖方交第三方承运人汽运至交货地址,自提;验收方法:买方在交货地对产品进行清点验收,如发现品质、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应在产品运抵交货地点后的5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通知。其他针对卖方的索赔应在产品交付后30日内提出。如上述期限内卖方未收到买方通知,视为买方验收合格;质量保证:卖方保证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即产品交付给买方之日起12个月内,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满足本合同标准等。合同签订后,德环公司于2017年10月、12月先后二次支付香臻公司货款219,107元。2017年12月21日,香臻公司向德环公司开具销货金额为269,630元的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香臻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德环公司提供合同项下的液压站8台。德环公司至今尚结欠香臻公司货款50,523元。
一审审理中,德环公司表示,2018年3月30日香臻公司供货时未将液压站的配件油管及传感器提供给德环公司,直至2018年7月及2019年6月提供给德环公司。香臻公司表示,液压站的配件油管在设备供货时已生产,由于德环公司提出要待安装时测量好尺寸后才供,故在德环公司安装第一台液压系统调试时于2018年6月提供,传感器是不在合同中的,在现场安装需要,故香臻公司送给德环公司的,已于2018年11月提供给香臻公司。同时双方均表示,整套液压系统设备,包括液压站、控制系统、油缸等配件,液压系统的设备外壳是德环公司自行生产的,控制系统是德环公司的关联单位向香臻公司购买其中的一套,其余均是德环公司参照香臻公司的样式、规格自行生产,故在2018年8月,德环公司仅为客户安装加工了其中的一套液压系统设备,并由香臻公司进行了调试。其余液压系统设备,德环公司表示直至2019年12月才安装完毕(因德环公司自行生产控制设备、制作设备外壳等)。
德环公司另表示,2019年12月,德环公司在液压系统设备安装时发现香臻公司提供的液压站设备中的二个配件比例阀已坏,故于2019年12月发送至香臻公司,要求维修或更换,但香臻公司未交付给德环公司,德环公司只得另行采购,为此支付采购费用6,850元,要求香臻公司承担,也不再需要二个需维修的比例阀。香臻公司表示:2019年12月确实收到德环公司的二个比例阀,香臻公司进行维修后,其中一个修好了,另一个无法修复,由于该比例阀当时已过了质保期,德环公司未付修理费,且设备余款德环公司也未向香臻公司支付,故没有交付给德环公司,现同意德环公司的意见,比例阀二个归香臻公司,香臻公司自愿在德环公司结欠香臻公司的货款中扣除货款6,850元。
德环公司再表示:由于香臻公司提供的设备资料不完整(没有设备铭牌、网上打印的相关参数、报关单、合格证等),致德环公司的客户对德环公司罚款1万元(德环公司表示目前没有扣款凭证、香臻公司事后提供了报关单原件、补齐相关资料后,德环公司的客户已对设备进行了验收)。香臻公司表示,香臻公司提供的液压站是香臻公司自行生产的,报关单所涉的是香臻公司、德环公司另外合同中的油缸设备,与本案无关,油缸是从日本进口的,有铭牌的,当初提供时已向德环公司提供了网上打印的报关单,后德环公司认为不符合相关手续,故事后向德环公司提供了原件,至于香臻公司自行生产的设备在2018年3月供货时已向德环公司提供了维修手册、合格证等,事后二个月德环公司说找不到了,香臻公司已补了一套给德环公司,尔后又说找不到于2019年6月又补了一套给德环公司。设备的外壳是由德环公司自行生产,香臻公司仅是提供液压系统设备的内部设备,整套系统设备的铭牌不应属于香臻公司的,与香臻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香臻公司、德环公司间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香臻公司按约向德环公司提供货物后,德环公司未能支付香臻公司全部货款,侵犯了香臻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对于德环公司交付香臻公司维修的比例阀,德环公司表示已另行购买不再需要,要求德环公司承担相应的采购费用。对此,香臻公司也表示同意,不再返还比例阀,同意在德环公司结欠的货款予以扣除相应的采购费用,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据此,德环公司实际结欠香臻公司货款为43,673元(50,523元-6,850元)。对于德环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提供足够的事实及证据,且也未作反诉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德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香臻公司货款43,673元。二、德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香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3,67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891.80元,减半收取计445.90元,由德环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德环公司主张香臻公司赔偿其损失是否可得到支持的问题。经查,就香臻公司未及时向德环公司提交材料而造成德环公司遭受的损失,德环公司仅提交了《罚款通知书》,就香臻公司未及时维修所造成的业主处验收和汇款进度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德环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德环公司就上述主张未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对此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并无不当。至于质保金问题,案涉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产品交付给买方之日起12个月内。现质保期早已超过,而德环公司亦无确凿证据证明香臻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德环公司主张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扣押质保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6.40元,由上诉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邵美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子娴
书 记 员 刘子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