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4民初2111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光,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被告: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杭上村。
法定代表人:王捷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刘陆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