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287号
申请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杭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神阙(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亿利资源大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军。
申请人(原告)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被告)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亿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