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终2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上诉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23)鲁078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已达成和解,上诉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94元,减半收取1597元,由上诉人江苏德环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