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捷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13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婉婷。
被执行人: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寿路10号240房。
法定代表人:吴仲然。
被执行人:中捷国际有限公司(GHUNGJITINTERNATIONALLIMITED),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10号402房。
法定代表人:吴仲然。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汕头仲裁委员会(2018)汕仲案字第125号裁决,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捷国际有限公司应向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仲裁费31234元等。因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捷国际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捷国际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5月29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捷国际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10号三层及四层。因申请执行人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享有抵押权,本案经向首封案件【本院(2019)粤01执1873号案】商请移送执行,取得上述房产的处置权。2019年11月25日,本院首先查封被执行人中捷国际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10号二层。
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2月5日将被执行人中捷国际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10号三层、四层房产分别移交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未成交。因申请执行人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将上述房产分别以二拍起拍价作为变卖价移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继续进行公开变卖,2020年4月28日上述房产均变卖失败。因申请执行人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已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2月29日将被执行人中捷国际有限公司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10号二层移交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第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未成交。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将上述房产以二拍起拍价作为变卖价移交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继续进行公开变卖,2020年5月28日上述房产变卖失败。因申请执行人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接受以物抵债,本院已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鉴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捷国际有限公司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而被执行人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阶段,故本院未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捷国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18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捷国际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毅科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科蕴化妆品有限公司、中捷国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饶志平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恬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