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执异122号
异议人: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石文镇下三家村。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
被执行人:李宝国。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抚顺市友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震
审 判 员  仉志兰
审 判 员  钟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柴 原
书 记 员  胡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