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7900号
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津燕
书记员 李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