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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沁水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11514号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聚合公司)与被告沁水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沁水县广电公司)、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茁壮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原告以被侵权人名义提起诉讼,依据原告营业执照上所载的地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故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因此,本案应属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沁水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沁水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颜 君
法 官 助 理   高 雅 书  记  员   王越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