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辖终62号
上诉人沁水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1514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沁水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上诉人系以上诉人与一审被告在手机APP上提供涉案作品为由因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的第一审案件。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上诉人相关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军
审 判 员 夏旭
审 判 员 李 迎 新
法 官 助 理 吴 桐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