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辉数字电视运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4968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湖南国际会展中心北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一园区113栋厂房2、3、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德州中辉数字电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西路279号(市环保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辉数字电视运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何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