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7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一园区113栋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茁壮网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36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起诉请求:1.茁壮网络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份岗位工资4500元、2019年12月份岗位工资1655.17元、2020年2月份岗位工资4804.6元、2020年3月份岗位工资2896.53元;2.茁壮网络公司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2019年5天、2020年1天)工资7489.62元(9050÷21.75×6×3);3.茁壮网络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5750元;4.茁壮网络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茁壮网络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茁壮网络公司不予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568.97元;2.茁壮网络公司不予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701.15元;3.茁壮网络公司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750元;4.茁壮网络公司不予支付律师费4485.0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茁壮网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568.97元;二、茁壮网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701.15元;三、茁壮网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3月10日工资1305.64元;四、茁壮网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750元;五、茁壮网络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律师费4485.05元;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茁壮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茁壮网络公司、***各自负担5元。保全费1330元,由茁壮网络公司、***各自负担665元。 茁壮网络公司上诉请求:1.判决茁壮网络公司不予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568.97元;2.判决茁壮网络公司不予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701.15元;3.判决茁壮网络公司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750元;4.判决茁壮网络公司不予支付***律师费4485.05元。 ***答辩称,茁壮网络公司未与***协商一致,擅自、强行降低***岗位工资严重违法,构成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020年2月21日茁壮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将单方决定将***岗位工资强行由9000元降低至5000元,***通过电子邮件明确回复:“不接受”。在此情况下,茁壮网络公司2020年3月悍然实施了降薪决定,非法扣减***2020年2月份工资4804.6元。尽管用人单位拥有用工自主管理权,但有权不可任性。对于薪资、劳动条件、地点等劳动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因此,茁壮网络公司未与***协商一致,擅自、强行降低***岗位工资严重违法,构成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二、茁壮网络公司主张***长期不遵守公司纪律,行为恶劣,屡教不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职位为销售,***服务客户主要集中于深圳本地,从茁壮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3.6可以看出,***作为一个单亲妈妈在2019年年度基本每月均有出差,每次短则2天,长则5天。出差地点有杭州、北京、无锡、上海、成都、武汉,基本覆盖了中国的东南西北。同时,“苦心人,天不负”从茁壮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4.5可以看出,在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2019年12月销售业绩达975万元。在临近传统春节假期仅有17个工作日的2020年1月份的销售业绩达400万元。足见,***在职期间是勤勉敬业、尽职尽责。从茁壮网络公司提交的证据4.4第7页可以看出***2019年年度(1-12月)销售奖金总额为25030.64元(不含岗位工资)即说明***的销售业绩时常能超出销售目标,拿到销售奖励。由此可见,茁壮网络公司对***的销售业绩是承认与认可的。2、茁壮网络公司主张***长期不遵守公司纪律,行为恶劣,屡教不改,但茁壮网络公司除了提交***没有提交工作日志以外,茁壮网络公司对其主张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自2005年大学毕业以后即入职茁壮网络公司处,把最美好的十余年青春年华奉献给了茁壮网络公司。而茁壮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仅凭个人喜好,未与***协商一致,悍然降薪。足见,任性的茁壮网络公司对法治的践踏与傲慢、对员工的独裁与冷血。对于茁壮网络公司恶意制造劳资纠纷,破坏和谐、安定的劳资关系,肆意践踏法治精神应予以严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依法驳回茁壮网络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作为一个单亲妈妈需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确属家庭经济困难,请求法庭体谅其持家不易尽速裁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茁壮公司之间曾存在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茁壮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19年11月及2020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是否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律师费。 关于2019年11月的工资差额,茁壮公司上诉主张因***该月均未提交工作日志,应当适用《解决方案工作日志管理规范》中“连续两周及以上未正常提交,算严重违规,上报领导另行处理”的规定。本院认为,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两周以上扣发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发,故原审以该规范中规定的“连续两天未提交,按缺勤一天处理”的标准,核算出茁壮公司应向***支付的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20年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茁壮公司主张***有明显过错,屡教不改的情况下,其采取降薪35%左右的措施是合理的。本院认为,茁壮公司将***的工资标准由9000元降至5000元,降幅为44.4%,幅度较大,应当具有合法依据。茁壮公司对于员工未提交工作日志的行为的处理办法,主要依据为《解决方案工作日志管理规范》,该规范中并未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降薪,在***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茁壮公司未与***协商一致擅自大幅降低***的工资标准,没有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原来的工资标准扣除未提交工作日志对应的缺勤工资,核算出2020年2月的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茁壮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据,茁壮公司应当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原审认定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依据***的胜诉比例,酌情认定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茁壮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茁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