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321执151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本县。
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一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达濠海旁路**。
法定代表人郑良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马裕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爱社,男,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易康,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扣划了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一公司的银行存款14480元,(2017)湘1321执1515号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银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邓 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