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226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严华卫,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
被执行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一公司,地址住所广东省汕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桂0226民初3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900中的存款59763.92元、冻结了被告严华*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188中的存款22961.28元,现因被告***、严华卫在执行案件中已自动履行原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原对被告***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90中的存款59763.92元、被告严华卫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18中的存款22961.2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