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财保4号
申请人:杭州佳顺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人杭州佳顺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4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江易顺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2018年2月11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4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应盛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