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3民初3369号
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39262T。
法定代表人:戴帝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沛,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11401451。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欣龙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65路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7506156。
法定代表人:SIEWKIMLENG。
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欣龙建筑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3元,由原告深圳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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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罗勇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