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维克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7财保72号
申请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35326Y。
法定代表人:尚宇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霞,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维克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07279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户名:维克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关支行,账号:xxxx********)中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维克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维克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关支行,账号:xxxx********)中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1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罗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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