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执恢6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8号商联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罗军,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叶连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天冠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东,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8)南仲裁字0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7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相关财产信息。
三、2021年8月27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实地调查,该公司2016下半年至今生产断断续续,2018年7份开始由天冠乙醇公司租赁经营,职工工资由天冠乙醇公司发放,租赁费用一直拖欠未支付,职工工资仍拖欠部分未发放,职工的养老保险还欠5千万元没有缴纳。天冠乙醇公司已申请破产重整。因上游天冠乙醇公司破产重整,技术改造停产,造成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停产无法经营,下一步面临职工失业,企业停产甚至破产。
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在河南天冠乙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享有部分破产债权,本院已向河南天冠乙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河南天冠乙醇有限公司应付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以115442045元为限。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受新冠疫情影响,本院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询问申请人不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约谈中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54204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1542045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聚天冠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进军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薛庆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