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西安阳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402民初4014号
原告:***,男,生于1974年6月1日,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西安阳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阳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2020年12月14日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法律释明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