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与轻工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1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凯特电站滤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宇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开发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阳凯特电站滤水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凯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民终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凯特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将本案承揽合同错误定性为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双方签订了技术规格书作为合同附件,规格书中提供了当地的水文、环境、温度等自然资源条件,同时提供本项目的具体要求。申请人设计的图纸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基础图进行设计,生产过程接受被申请人及印方的监督检查。二、申请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完了加工义务。提货款是被申请人发货前支付的,2011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支付了40%提货款即1084160元。唛头是为进出口货物的包装箱所做的标记,只有发货时,确认了目的港口才能给出唛头,2011年11月16日申请人收到了被申请人确定的唛头。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外购合同及付款凭证、竣工文件均能证明申请人已经完成了加工义务。三、合同约定的“如因最终客户的责任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系格式条款,排除了申请人的主要权利,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系无效条款。四、被申请人至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提货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五、一审法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受理被申请人反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六、一审法院未向申请人释明解除合同后的法律效果,致使申请人无法行使解除合同后索赔的权利。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轻工业西安设计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供货合同》确立的双方合同关系是供货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加工承揽关系。涉案图纸系申请人通过邮件发送给被申请人,技术规格书是买卖合同中对产品最低技术要求的约定,是工程领域在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普遍做法。生产过程中,买方赴卖方生产场地进行监造目的是查看卖方是否按照进度和质量进行生产,与合同性质没有关系。二、申请人并未全部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在2012年1月13日交货,2011年12月28日,“最终用户”印度尼西亚公司的商务代理发来邮件,要求迟延交货。被申请人立即将该邮件转发申请人,申请人收到邮件后并未提出异议或者向被申请人声明货物已经完成。买方向卖方提供了唛头,只能证明卖方确定了接收港口信息,和是否完成设备的生产无关。申请人提供的外购合同及付款凭证不能证明系为被申请人的产品所购。三、《供货合同》系双方多次商议和修订,且申请人明知设备的最终用户是印尼公司,申请人当时已经非常清楚合同的签订可能会涉及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故该条款并不是格式条款。四、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并未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并不是被申请人,对此风险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接受。五、被申请人在一审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提出反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合同的性质,双方签订合同名称为《供货合同》,内容载明轻工业公司受委托代理买卖涉案货物。涉案的图纸由沈阳凯特公司设计,技术规范书中虽然对设备的使用环境、参数等进行了规定,但该规范书亦载明是最低限度要求,故本案的性质应为买卖合同。申请人主张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已完成了涉案物品的生产,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在涉案标的物设备上未发现合同列明的产品型号及名称的出厂铭牌。申请人主张已完成涉案物品生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主张合同约定的“如因最终客户的责任导致该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人不承担责任”条款无效的理由,双方对最终用户系印尼公司是明知的,该条款系双方对可能涉及的国际贸易风险及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效情形。被申请人在收到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后,于2011年12月29日通知申请人迟延交货期限,前期亦按期付款,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一审法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受理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凯特电站滤水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