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民初39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图公司)与被告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优图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秦昌东 审判员  姜 凯 审判员  黄中华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