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民初39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图公司)与被告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优图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秦昌东
审判员 姜 凯
审判员 黄中华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