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6204号之一
原告: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紫琅路30号狼山工业园1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耘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为民路与**路路口东侧润申实业958科技楼三楼北区B1办公室。
负责人:代海。
被告:耘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311-1015室。
法定代表人:代海,董事长。
原告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耘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耘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耘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耘辰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计387元,由原告南通速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