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民终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树林,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胜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出具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6元,减半收取3318元,由上诉人**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童晓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