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金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1693号 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和平路与广溧路交汇口建安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01048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金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五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7095302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德江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952148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金运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德江峰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兴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