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1693号
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和平路与广溧路交汇口建安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58010484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金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五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7095302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德江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952148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金运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德江峰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减半收取1721元,由***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郑兴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