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8民终1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业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中医院对面建安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确定争议工程价款,系依据宣城市佳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佳诚价估[2017]9033号《关于钢结构(钢筋工)造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的估价结论,经审查,该评估结论书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不具备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包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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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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