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8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镇流洞社区青年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从业者,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钢筋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东方富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新杭经济开发区纬七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东方富瑞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2)皖188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均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81元,减半收取计2190.5元,由上诉人广德众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