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883民初185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邹城市润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邹城市张庄镇张庄村凤凰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760042588U。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润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