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与***二人货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塘执字第126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11-2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职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929.5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