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5887号
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牛华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71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42元,减半收取计12621元,由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贾书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