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71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牛华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9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以服从一审法院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景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