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49256号之一
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牛华为,总经理。
被告: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71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部长。
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7元,由原告天津石州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