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0607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1号11-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8151795(1-3)。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芬花,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知春路甲48号1号楼21层2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9532771H。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开发区宏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