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襄阳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民监4号
监督机关: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起步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参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参果科技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清河管理区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科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漳科教印务公司)。住所地南漳县水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诉人(原审被告):南漳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漳**煤业)。
法定代表人***,南漳**煤业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襄阳市高新区丰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丰银小贷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火炬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孙成,丰银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参果科技公司、南漳科教印务公司、南漳**煤业与被申诉人丰银小贷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五申诉人不服本院〔2014〕***中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调解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简称省高院)驳回了五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五申诉人仍不服,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襄检民(行)监(2017)4206000006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我院于2019年1月8日以(2019)鄂06民监4号对该案进行了立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傲